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0-027
债券代码:128102 债券简称:海大转债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4月18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2月15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1,48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4,160.1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439.8700万股。
2、2017年3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84
名调整为1,373名;向1,37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028.3200万股,授予价格
为7.48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3月13日。
3、2017年10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且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1.88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
为1,336名,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7.18元/股。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17年12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
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实际
向36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430.8000万股,授予价格为10.44元/股,授
予日为2017年12月8日。
5、2018年4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激励人
员离职、2017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因病去世等原因,同意公司将该激励对
象已获授且未达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1.0900万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4.82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3,915.3500万股、已授予未解锁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425.9800万股。
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2018年4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股权激励
计划符合解锁/行权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的《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激
励对象在规定的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首次授予第一个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83.7500万股。
6、2018年10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63名和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19名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同意公司将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6.93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0.19元/股;将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且未达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9.3120万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17.80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2019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8名和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18名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同意
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且未达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9400万股
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2.06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19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
激励计划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稿)》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
满足,同意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解锁,首次授予第二个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747.1740万股、预留授予第一个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8360
万股。
9、2019年10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63元/股,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9.89元/股。
10、2019年10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9名和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14名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同意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且未
达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3.1400万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8.204万股
进行回购注销。
11、2020年4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15名和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7名因离职或因病去世等原因,同意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且未达
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5597万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5.2710万股
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14人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7人因离职,其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分别为10.6560万股及5.2710万股;
(2)《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1人因病去世,其已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正常解锁后由其合法继承人
继承,剩余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为0.9037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或因病去世激励
对象已授予且未达解锁条件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11.5597万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5.2710万股,共计16.8307万股。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9年10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63元/股,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9.89元/股。
若在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或缩股等事项,上述回购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内容说明
内容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并注销股票种类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回购并注销股票数量(股) 115,597 52,710
限制性股票总数(股) 40,283,200 4,308,000
占所涉标的比例(%) 0.29 1.22
公司最新股份总数(股) 1,580,357,494
合计占总股数比例(%) 0.01
三、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需支付的回购款全部为自有资金。按上述回
购价格,本次需支付的回购款系1,287,710.01元。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减
项目
股份数量 比例 少 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 26,761,978 1.69 168,307 26,593,671 1.68
股权激励限售股 24,701,140 1.56 168,307 24,532,833 1.55
高管锁定股 2,060,838 0.13 2,060,838 0.13
二、无限条件售流通股 1,553,595,516 98.31 1,553,595,516 98.32
三、总股本 1,580,357,494 100 168,307 1,580,189,187 100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稿)》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
创造最大价值回报股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1)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大集团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权激励计划符
合解锁条件事宜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以及《公司章程》《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2)海大集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调整以及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3)海大集团尚需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尚需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公告、通
知债权人、股份注销登记、修订《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减资程序。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