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                                                   (002702)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提出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广大投资者的长期利益
考虑,符合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意见如下: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
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我们同意聘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
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
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的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
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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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2.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
公司将使用不超过 2.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
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际发放情况与公司
公开披露的薪酬考核方案一致。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结合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竞争状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要求,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也适应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
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
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控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
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
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关于 2019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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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2019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 2019 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查验,截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肖阳、刘微芳、吴丹
                                                    202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