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天山生物 公告编号:2020-010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
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分别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广
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业”)、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世轩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上诉
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广东宏业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件情况说明
鉴于大象广告重组事项相关交易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在涉案事项未最终认定
前,公司暂停继续履行重组协议,包括现金对价支付等。2019 年 4 月 11 日,重
组交易对方之一的广东宏业起诉天山生物,向法院请求判令天山生物立即向广东
宏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99,224,252.31 元、相关利息及其因此支出的律师费
等费用。公司就与广东宏业股权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撤销天山生
物与广东宏业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受理反诉。
2019 年 12 月 23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新 23 民初 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
东宏业的诉讼请求;并撤销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业与被告(反诉原告)天山生
物于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
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被告(反诉原告)天山生物向其
购买的大象广告 4.023%股权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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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2019 年 5 月 6 日、2020
年 1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做出的(2019)新 23 民初 36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上诉人请求撤销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 23 民初 36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二、请求:1、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99224252.31 元及逾
期利息(利息以 99224252.31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
版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
律师费 200000 元由被上诉人承担;3、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广东宏业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
法予以撤销并改判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二、公司与盛世轩金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9 年 6 月 12 日,交易对方之一的盛世轩金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天山
生物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判令天山生物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向盛世轩金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4,144,615.38 元、相关利息及其因此支出的
律师费等费用。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撤销天山生物与盛世轩金之间
的股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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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23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新 23 民初 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盛
世轩金的诉讼请求;并撤销原告(反诉被告) 盛世轩金与被告(反诉原告)天山生
物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
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被告(反诉原告)天山生物向其购
买的大象广告 1.3846%股权的相关约定。
上述内容详见公布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
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上诉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新 23 民
初 71 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撇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新 23 民初 71 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一审时的本诉请求;
三、请求贵院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盛世轩金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采纳证据存在严重错误,在适用
法律上也存在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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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
象广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
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
司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该上诉事项属二审
受理阶段,其公司其他方面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2、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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