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3 证券简称:佩蒂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唐照波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4,000股(占本公
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846%)。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菁女士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2,000股(占本公司当
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696%)。
2020年5月6日,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唐照波先生、张菁女士分别递交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唐照波先生计划自
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
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4,000股,张菁女士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
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2,000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持股基本情况
唐照波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当前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496,000股(含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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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未解除限售的股份57,600股),合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383%。
张菁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408,000股,均为首发前已发行的股份,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783%。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唐照波先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唐照波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
11月27日止,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数量和比例:预计在上述减持期间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24,000股(若减持期
间公司发生股份回购注销、送股、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846%,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6、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或股权激励已解除限售的股份
7、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具体视市场价格确定
(二)张菁女士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张菁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
11月27日止,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数量和比例:预计在上述减持期间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02,000股(若减持期
间公司发生股份回购注销、送股、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696%,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6、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7、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具体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 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唐照波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
唐照波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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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
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
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
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
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外,在本人担
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
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
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
格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之“(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唐照波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中增加的部分。
除此之外,唐照波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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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无后续追加相关承
诺。
截至本公告日,唐照波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公司未发现其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二)张菁女士承诺及履行情况
张菁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
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
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
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
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外,在本人担
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
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
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
格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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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之“(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张菁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中增加的部分。
除此之外,张菁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与
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无后续追加相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张菁女士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公司未发现其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 关于减持计划的相关说明
1、唐照波先生、张菁女士将分别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是否
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具体实施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以及减持方式的不确定性。
2、唐照波先生、张菁女士均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本减持计
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唐照波先生、张菁女士均分别承诺在减持期间严格遵守《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唐照波先生、张菁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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