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 邮政编码:100028
19/F, Golden Tower, No.1, Xibahe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28
电话:8610-64402232 传真:8610-6440291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佩蒂股份、公
指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
指 佩蒂股份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行为
发行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的《北京市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
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
《认购邀请书》 指
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文件》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
《申购报价单》 指
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购报价单》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缴款通知书》 指
股票缴款通知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创业板暂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2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致: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接受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
任佩蒂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3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相
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佩蒂股份及相关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
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佩蒂股份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
或交易所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佩蒂股份依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相关
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佩蒂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佩蒂股份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
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发行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与本次发行
有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佩蒂股份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1、2019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与发行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不超过20,000,000股(含本数),募集资金不超过54,500.00万元
(含本数)。
2、2019年5月7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
关的各项议案。
3、2019年7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簿即期
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修订稿)》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因
发行人2018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实施完毕,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股票发行上
限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将股票发行数量由不超过20,000,000股(含本数)
调整为不超过24,000,000股(含本数),除上述调整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4、2020年2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因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
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
6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发行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
购方式、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和限售期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除上述调整外,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5、2020年3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
1、2020年1月2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2020年2月19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7日核发的《关于
核准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5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00万股新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安信证券担任佩蒂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1、发送《认购邀请书》
2020年4月9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以电子邮件或邮
寄的方式向436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以及包括《申购报价单》在内
的相关附件文件,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家,证券公司10家,
保险机构5家,截至2020年3月20日收市后佩蒂股份前20大股东(不含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不含发行人董监高),其他投资者共计381名;其中,通过快递
方式向佩蒂股份前20大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含发行人董监高)
7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由于4月9日下午快递停止取件,于次日4月10日寄出。
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新增江阴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和温丽娟
共2名意向认购投资者,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上述2名新增投资者
补发了认购邀请书。上述新增投资者不属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
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
购方式、发行价格、最终发行对象和获配金额、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
提示等。《申购报价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购价格、申购金额、申购定金、认购
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认购金额和缴款时间要求缴纳认购款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的内容
以及发送对象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及核查,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有效报价时间2020年4月
14日 9:00-12:00期间,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26份《申购报价单》
等申购文件。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是否为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万 是否缴纳申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有效报
(元/股) 元) 购定金
价
21.50 1,600
1 北京泓石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是 是
21.00 2,100
22.01 2,000
2 江阴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21.51 2,300 是 是
21.01 2,600
23.00 2,800
浙商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
3 22.20 2,900 是 是
限公司
21.80 3,000
23.20 9,700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80 16,500 无需缴纳 是
20.80 21,300
5 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1.12 1,600 是 是
21.71 1,600
6 王慧敏 是 是
20.78 1,600
22.08 1,600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缴纳 是
21.04 5,100
8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0 8,900
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55 8,900 无需缴纳 是
21.20 8,900
21.50 1,600
9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是 是
20.85 1,800
22.14 2,900
1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缴纳 是
21.63 3,100
24.50 3,000
11 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2.60 3,100 是 是
21.25 3,200
12 温丽娟 24.05 7,000 是 是
1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88 2,000 无需缴纳 是
杭州韶夏瑟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4 21.00 1,600 是 是
(有限合伙)
22.86 1,600
15 大连万融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是 是
22.60 1,700
22.08 1,600
1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75 1,600 是 是
21.50 1,600
21.00 2,600
1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92 2,900 无需缴纳 是
20.80 2,900
18 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3.00 10,000 是 是
19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11 2,000 是 是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
20 21.90 1,600 是 是
司
23.37 5,500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基
21 22.67 8,000 是 是
金(有限合伙)
21.96 9,500
23.23 2,700
22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12 4,300 是 是
21.12 4,500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 21.25 1,600
23 是 是
司 21.00 1,700
上海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合伙 26.72 1,600
24 是 是
企业(有限合伙) 22.07 2,000
25 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78 2,800 是 是
本次发行无效报价投资者共计1家,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万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无效报价原因
(元/股) 元)
未按时提交全套申购
1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85 2,000
报价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上述25名提交
《申购报价单》的投资者均依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按时、完整地提交了申购
9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件,并按《认购邀请书》要求足额缴纳申购定金(如需),均为有效申购。上
述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
格。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及配售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安信证券根据上述薄记建档情况,以及本次发行方案、《认
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并结合本次募集资金的数额需求,与发行人协商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2.11元/股,发行股数24,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30,640,000.00元。
最终获配投资者共计11家,申购报价为22.11元/股以上的10家投资者全部获配,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价22.11元/股,申购金额20,000,000元,部分获配,
获配金额18,640,100.82元,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发行股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份占发行后
(股) (元) (月)
股本的比例
1 上海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3,654 15,999,989.94 0.42% 6
2 温丽娟 3,165,988 69,999,994.68 1.86% 6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87,155 96,999,997.05 2.57% 6
4 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522,840 99,999,992.40 2.65% 6
5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618,272 79,999,993.92 2.12% 6
6 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402,080 30,999,988.80 0.82% 6
7 大连万融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768,882 16,999,981.02 0.45% 6
8 浙商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11,623 28,999,984.53 0.77% 6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11,623 28,999,984.53 0.77% 6
10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44,821 42,999,992.31 1.14% 6
11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43,062 18,640,100.82 0.49% 6
合计 24,000,000 530,640,000.00 14.07%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创业板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出缴款通知书和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2020年 4月 16日,发行人及安信证券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出了《缴款通
知书》等相关文件,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认购对象获
配股数和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收款账户。
10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分别与各认购对象签署了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认购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
《合同法》、《创业板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五)缴款及验资
2020年4月2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资金到位的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0]1794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4
月20日12:0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11名
认购对象缴纳认购佩蒂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伍亿叁仟零
陆拾肆万元整(人民币530,640,000.00元)。2020年4月20日,安信证券在扣除相关
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20年4月21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佩蒂动物营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1851号),经审验,佩蒂股份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11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530,6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8,603,773.58元,公司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512,036,226.4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
币贰仟肆佰万元整(人民币24,00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肆亿捌仟捌佰零
叁万陆仟贰佰贰拾陆元肆角贰分(人民币488,036,226.42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
《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合同法》、《创业板暂行办法》、《管理办法》
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过程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合规性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11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
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
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
本次佩蒂股份非公开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中风险,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
者C3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本次佩蒂股份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
查材料,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1 上海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I 是
2 温丽娟 专业投资者II 是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4 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投资者II 是
5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I 是
6 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I 是
普通投资者C4积极
7 大连万融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是
型
8 浙商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10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11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二)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情况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
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安信证券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所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12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三)发行对象的私募备案核查情况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
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上海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其管理人上海尚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已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
定缴纳了申购定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2个社保基金组合及嘉实基金睿远高增
长资产管理计划等20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20个资产管理计
划均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社保基金组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程序。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其管理人南京毅达融京资本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已按照《认购邀请书》的
规定缴纳了申购定金。
浙商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浙商投资长盈一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浙商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浙商投资长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通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已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缴纳了申购定
金。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8个养老金产品及17个企业年金计划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其中华夏基金华兴4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报价21.63元,未入
围,最终获配产品合计24个)。养老金产品及企业年金计划不属于《中华人民
13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兴证资管-浦发银行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鑫成2019001)、兴证资管鑫远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资管鑫远天府
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3个资产管理计划均已通过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机构投资者出资。
温丽娟、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万融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配售对象的产品认购信息/资金来源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认购产品名称/资金来源
上海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 机构投资者出资
(有限合伙)
2 温丽娟 自有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二组合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四组合
嘉实基金睿远高增长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睿远高增长二期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明远高增长一期资产管理计划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睿远高增长五期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睿远高增长七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裕远高增长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睿远高增长三期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睿远高增长四期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睿远高增长六期资产管理计划
14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嘉实睿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裕远多利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裕远恒盛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裕远高增长 5 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裕远高增长 6 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睿见高增长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睿见高增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睿远进取增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睿远高增长八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睿远进取增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睿远进取增长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 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自有资金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基金
5 自然人、机构投资者出资
(有限合伙)
6 杭州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7 大连万融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浙商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8 浙商投资长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然人出资)
司
华夏基金华兴 3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华夏基金颐养天年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华夏基金华益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华夏基金颐养天年 3 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江苏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北京市(柒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河南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华夏基金华兴 9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华夏基金华兴 10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华夏基金华兴 1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青海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肆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吉林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15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伍号职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
兴证资管-浦发银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鑫成 2019001)
10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资管鑫远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证资管鑫远天府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1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出资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
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
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或其利益相关
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最终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亦未向最终发行对象作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
16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 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为本次非
公开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
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创业板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以下无正文)
17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 文
经办律师:
张彦周
经办律师:
张晓霞
经办律师:
陈宏杰
2020年4月30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