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中《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 《企业会
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财会【2019】 9 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的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
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
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