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 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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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属于内
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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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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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务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均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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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
司股东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处罚决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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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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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自然人姓
知情 知情 所在 知悉内 知悉内
名/法人名 职务/ 证件 知情日 亲属关 知悉内幕 登记 登记
人类 人身 单位/ 证件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备注
称/政府部 岗位 类型 期 系名称 信息方式 人 时间
型 份 部门 地点 阶段
门名称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货值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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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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