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各部门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年报披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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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八)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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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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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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