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
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外部信息报送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
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
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
正式公布。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
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
谈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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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内幕
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
位(以下简称“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
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公司需要
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按照《嘉兴斯
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
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其不对外披露或泄露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
员填写对外报信息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
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对报送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
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保管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
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
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嘉兴斯达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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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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